
依据自然资源部及国家林草局关于“三调”成果应用、林地管理边界及变更调查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,明确地类认定标准如下:
1. 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。 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,综合考量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。
(1)现状为耕地的,按耕地报批并落实占补平衡。现状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,上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占补平衡的,按耕地报批并落实占补平衡。
(2)现状为建设用地的,依据来源合法性分类处置。有合法来源的按建设用地报批;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占用时的实际地类报批,地类为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。
(3)现状为未利用地的,按未利用地报批。

2. 严格区分调查现状与管理性质。 国土调查成果不直接作为部门职责划分依据。杜绝简单依数据管理,应以实地核实为主,比对规划、审批等信息,综合研判地类合法性。建立调查成果纠错机制,对成果与实地不一致的,通过变更调查动态更新。
3. 规范“三调”林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。 “三调”为林地,实为“二调”及后续耕地转为国家退耕还林或政策性防护林的,经确认按林地管理。确属农民承包耕地种树的,经确认后在尊重意愿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,不纳入林业管理。
4. 明确历史已垦国有林区地类认定。 “三调”为耕地,实为1998年以前开垦的国有林区林地,按耕地管理,权属不变,不纳入林业执法。

5. 甄别处理毁林开垦地块。 “三调”为耕地,实为1998年以后毁林开垦的,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耕地管理;未划入的经确认按林地管理。建设占用此类未划入红线地块,按林地审批,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。
6.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。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以国家数据库为准,必须落实补划任务。
7. 细化水库淹没区用地报批要求。 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,涉及集体土地的办理征收,按淹没前现状报批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须补划,占用耕地须先行落实占补平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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